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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存在哪些问题

分类:专利申请 发表时间:2017-01-10 09:13 浏览量: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专利侵权数量也越来越多。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一直是法院不得不面临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四种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式。那么,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按《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由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得出,可以看出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计算主要由侵权前后销售量的对比,以及合理的利润来决定。

  对于产品的销售量,受产品自身的生命周期以及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有些专利产品在进入市场的初期,由于消费习惯等原因,可能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销售量并不是很理想,而当侵权产品以低廉的价格充斥市场时,可能会改变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认知度,导致销售量反而会增长。此时,若通过侵权前后专利产品的销售量的减少来计算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显然不合理。关于产品的合理利润,一般财务中将利润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此处提到的“合理利润”在实践中应该属于财务中的哪一种利润不得而知。所以,这种计算方法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实践中采用的并不多。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当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而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则按《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此处又提到了“合理利润”,这个利润与前述利润存在同样的难点,更加之要证明侵权人所获利益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主观上有关侵权的证据大多数在侵权人手中,侵权人不愿意提供;客观上,由于我国目前的财务制度并不完善,企业往往通过各种财务手段减少利润避税。在实践中,通过这种方法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往往难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也就出现了专利权人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这一不正常的现象。

  相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而言,《专利法》和《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确定的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的方法,比较简单易行。它是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性质、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由人民法院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专利许可使用费通常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可以比照有关主管部门设定的标准或行业标准来认定。但无论是约定或认定,都应该是在侵权纠纷发生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专利许可使用费根本不存在或许可使用合同是在侵权纠纷发生后恶意签订的,就不能使用这种方法计算赔偿数额。此外,由于国内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差异较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不可能统一适用,这就需要法院结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各种因素综合判定赔偿数额,而对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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