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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分类

分类:著作出版 发表时间:2017-02-21 11:38 浏览量: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同意,私自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还将受到法律制裁。那么,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分类呢?以下是本网小编搜索总结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分类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著作权具有怎样的意义?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申请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申请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申请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条件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以上及是本文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分类及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条件介绍,如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可在线咨询我们的编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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